公司债券发行人规范运作告知书


        一、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如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债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4.相关信息应当在债券交易场所及以债券交易场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二、合规使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于约定的用途;

4.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不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存续期间不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借款等(以实际承诺内容为准)。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程序和公开事项,将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交易场所相关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1.按时披露付息、回售、本金兑付等公告,并在规定日期之前完成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打款等事宜;

六、按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自律组织的监管,配合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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