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关村发展集团纪委对中层干部任职廉洁谈话的意见》的通知


中关村发展集团纪委

对中层干部任职廉洁谈话的意见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集团中层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使其严守党的纪律,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中关村发展集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对集团党委新提拔、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中层干部应当全部进行任职廉洁谈话。

第三条任职廉洁谈话在集团党委会作出任职决定,按照有关法律、章程、规定履行程序后进行。对于任职中层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个别谈话,也可以进行集体谈话。廉洁谈话由集团纪委书记负责。

第四条任职廉洁谈话的内容为:

(一)对遵守政治纪律、自觉落实“两个维护”提出要求;

(二)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要求;

(三)对廉洁从业提出要求。

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廉洁谈话的,还应结合本单位政治生态,包括班子成员及本人问题线索处置、立案处分、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等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要求。

第五条对中层干部进行任职集体谈话的,应结合近期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根据中央、市委和集团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与举措,对任职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和党纪法规教育,提出廉洁从业要求。

第六条个别谈话准备工作由集团纪检监察部组织协调,对接组织部提供任职廉洁谈话人员名单及干部任免表等相关材料,汇总纪检监察部对任职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的监督以及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集体谈话的,由纪检监察部起草廉洁教育培训课件。

第七条个别谈话先由谈话对象进行简单述廉,再由谈话人进行任职廉洁谈话。由专人对任职廉洁谈话作详细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集体谈话的还应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参加廉洁知识测试等学习教育活动。

第八条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应当进行补谈。

第九条本意见由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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